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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粒粒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志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2951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05095号
    案号 (2016)粤0104执9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7
    发布日期 2018-09-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佛山通源石化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5月11日为824841.9元;从2016年5月1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贷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标准计算,罚息及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佛山通源石化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时,则依法处分被告奚同新提供抵押的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0号之二1201房房产,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有权在11120000元最高债权限额内从处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广东粒粒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申志云、奚同新对被告佛山通源石化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分别在22230000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粒粒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申志云、奚同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佛山通源石化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952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通源石化有限公司、广东粒粒金工业材料有限公司、申志云、奚同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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