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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10-00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修筑出入口、明火作业、设置路障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0年6月7日10时20分,当事人嘉兴市嘉南置业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在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凤翔路春风十里小区东侧道路放置施工用围挡拆除物,主要是铁架和木框等材料,占用城市道路。经查,占道物品为装潢用的木材等材料,占道物堆放大致呈矩形,南北走向25米,东西走向2米,共计占用城市道路50平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件、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等。本局认为:当事人嘉兴市嘉南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在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凤翔路春风十里小区东侧道路放置施工用围挡拆除物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常用项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1
    决定机关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