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瑞鑫宾源商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42205****421Y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22民初884号 |
| 案号 | (2021)豫0422执恢40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7-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2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瑞鑫宾源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在偿还该款的同时,被告平顶山瑞鑫宾源商贸有限公司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该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叶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艾二宾、郭小瑞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11元,减半收取计6755.5元,由平顶山瑞鑫宾源商贸有限公司、叶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艾二宾、郭小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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