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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平顶山瑞鑫宾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艾二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47264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422民初3392号
    案号 (2018)豫0422执2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6
    发布日期 2018-07-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瑞鑫宾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建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叶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16.2万元; 二、驳回原告叶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被告平顶山瑞鑫宾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建民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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