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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公(振)行罚决字[2021]018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你单位在桐乡市梧桐街道城东菜场嘉兴市智强装饰石材有限公司的工地上与流动人口王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二〇二一年三月六日,你单位在桐乡市梧桐街道城东菜场嘉兴市智强装饰石材有限公司的工地上与流动人口肖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你单位未按时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王某某、肖某某的相关信息报送或者告知公安机关,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振东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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