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山市渝川智能电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2000MA****KW3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5民初19078号 |
案号 | (2021)粤0105执277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英、被告中山市渝川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1296853号、第6039881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即被告杜英、被告中山市渝川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停止在掌柜号“tb642516144”的淘宝网店上销售“IROBAIN老板煤气灶猛火单灶家用嵌入式天然气灶台燃气灶液化气”商品及使用“老板”二字命名灶具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灶具商品;二、被告中山市渝川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被告中山市渝川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停止在生产、销售的灶具商品上使用“广东老板时代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三、被告广东老板时代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包含“老板”二字;四、被告中山市渝川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合共120000元;五、被告杜英对于被告中山市渝川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因本判决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债务在3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广东老板时代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合共20000元;七、驳回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19元,被告中山市渝川智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2812元,被告杜英对于被告中山市渝川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应支付受理费2812元债务在70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老板时代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469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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