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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龙岩盛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82278****85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8民初89号
    案号 (2021)闽0803执3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4-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龙岩盛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24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6月21日结欠的利息722251.04元以及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524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1562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龙岩盛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律师费9万元; 三、若被告龙岩盛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有权从拍卖、变卖被告龙岩盛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房权证2010字第00319、00320、00321、00322、00323、00324、00325、00326、00327号及永房权证高字第16865、13840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06)第10352号、永国用(2008)第10439号、永国用(2009)第T278号〕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福建畅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龙岩盛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畅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岩盛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7911元,由被告龙岩盛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畅丰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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