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天市监西处字〔2019〕9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内容广告并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以罚款800元;二、对当事人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一、二项合计罚款为38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05 |
决定机关 |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厉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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