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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中物产业集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05MA****A19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06民初592号
    案号 (2021)豫0506执3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阳中物产业集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宏昌商砼有限公司货款45697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56975.5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5元,减半收取计4077.5元,由被告安阳中物产业集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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