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20〕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5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翁刚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