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市监处〔2020〕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5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翁刚辉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