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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相遇春天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4MA****A58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5民初4191号
    案号 (2021)湘0105执25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日期 2021-05-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湖南湘遇春天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皮跃辉支付工资15 823元; 2、被告长沙抖食代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皮跃辉支付工资12 133元; 3、被告湖南湘遇春天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皮跃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 310元; 4、被告长沙抖食代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皮跃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 533元; 5、被告长沙抖食代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皮跃辉支付经济补偿金8 000元; 6、驳回原告皮跃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湖南湘遇春天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抖食代餐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1、被告湖南湘遇春天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皮跃辉支付工资15 823元; 2、被告长沙抖食代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皮跃辉支付工资12 133元; 3、被告湖南湘遇春天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皮跃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 310元; 4、被告长沙抖食代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皮跃辉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 533元; 5、被告长沙抖食代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皮跃辉支付经济补偿金8 000元; 6、驳回原告皮跃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湖南湘遇春天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抖食代餐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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