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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洞口县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52505****602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525民初1969号
    案号 (2020)湘0525执14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2
    发布日期 2020-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文迪军、洞口县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李君华借款本金1000 000元,自2020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君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 67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336.5元,由被告洞口县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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