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杭拱市监智罚处字〔2020〕00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上缴国库。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17 |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卜维建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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