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市招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淑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70599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合民二初字第00043号
    案号 (2015)合执字第002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5
    发布日期 2016-03-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共同确认: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代偿总金额为1025.2566万元,被告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已支付105万元,截止2015年2月10日,被告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为920.2566万元; 二、被告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920.2566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9月29日起以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02月10日前向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85000元;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77302元,减半收取为386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651元,由被告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费用由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垫付,被告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03月20日前向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五、被告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按照以下期限还款: 2015年02月10日向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其中律师费85000元,诉讼费15000元); 2015年03月10日前支付代偿本金100万元; 2015年03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余款。 六、如被告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期限及金额支付,则本协议第二项约定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变更为按尚欠代偿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至上述款项偿清为止,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变更后的全部款项包括所欠代偿本金、资金占用费、律师费、诉讼费要求被告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并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七、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被告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未清偿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权歙私房字第12407、2011014720101、26975号房屋及歙国用(2006)第250号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被告合肥市招金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民州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被告黄山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黄山保强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黄山市晨旭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凌宇航、被告叶菲、被告凌志标对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含本协议第六项变更后的被告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数额)确定的被告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双方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