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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华翎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兴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53612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锡商初字第00165号
    案号 (2015)锡执字第001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16
    发布日期 2015-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兆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交行归还垫款本金2000万元及罚息(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兆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交行赔偿律师费损失26.49万元; 三、对兆顺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无锡交行有权以编号为Bocnm-D(2013)-108的动产质押合同项下的废钢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废钢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矾山公司、华翎公司、杨兆顺、吴平女、杨蔚分别在27600万元范围内对兆顺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华源公司在6000万元范围内对兆顺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无锡交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4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7022元,由兆顺公司、矾山公司、华翎公司、华源公司、杨兆顺、吴平女、杨蔚负担。该款已由无锡交行预交,兆顺公司、矾山公司、华翎公司、华源公司、杨兆顺、吴平女、杨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无锡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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