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开发区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75****627L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岳民初字第04429号 |
| 案号 | (2019)湘1381执92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 发布日期 | 2019-08-0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湖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刘振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1 122 500元人民币、罚息239 686.07元人民币,合计1 362 186.07元人民币; 二、被告天津市开发区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振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津市开发区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振涛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 406元人民币、保全费5000元,合计 22 406元人民币,由被告刘振涛、天津市开发区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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