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柳州神机商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20059****91XE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08民初385号 |
| 案号 | (2020)桂0108执恢32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柳州神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百大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524254元; 二、柳州神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百大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23100元; 三、柳州神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百大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372.5元; 四、柳州神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百大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63865.6元; 五、柳州神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百大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3号厂房占用费(按照每月38258元,从2018年1月1日计至搬离之日止); 六、广西百大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柳州神机商贸有限公司赔偿6000元; 七、驳回广西百大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柳州神机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21660元,由广西百大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6元,柳州神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110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617元,由广西百大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柳州神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95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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