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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天仕泽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N81KX-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5民初1790号
    案号 (2019)苏0105执39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永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单永杰各项损失136343.14元。二、被告南京天仕泽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永喜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1426元,由原告单永杰承担600元、被告王永喜负担826元、鉴定费2900元由被告王永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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