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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苗小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69179****0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603民初188号
    案号 (2020)内0603执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2
    发布日期 2020-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7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72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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