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贾崇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78175****470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5095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71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000000元,及利息22475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0.028094%的标准支付逾期罚息;二、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0元、保全保险费1216.1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6216.17元;三、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驳回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6962元,由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021元,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9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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