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78175****470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7民初330号
    案号 (2019)鲁07执3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2-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借款本金89442033.3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6757462.46元(计算至2019年4月1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贴现融资款本金2996768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334507.79元(计算至2019年4月1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对惠他项(2014)第86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鲁(2016)青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750号与第001074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该两宗土地上的建筑物、(2017)青工商抵登字第006号与第00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固定资产,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14373400元整、6031500元整、4166700元整、100000000元整、20000000元整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山东万山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辰星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樊宪国与乔锁云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20000000元整、120000000元整、100000000元整的范国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四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7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691761元,由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万山化工有限公司、山东辰星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樊宪国、乔锁云、山东龙马重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