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齐冬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77407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台黄商初字第02027号
    案号 (2014)台黄执民字第011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黄岩法院
    执行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18
    发布日期 2014-07-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兆军欠原告戴方国借款本金及利息计人民币1705.6万元、律师代理费15万元,合计人民币1720.6万元,被告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愿以其所有的设备[PVB中间膜流水线(2700mm)1套、PVB中间膜生产线(2100mm)1套、收卷装置(SC/PVB)2台、破碎机(GSH600/800)1台、国产模头(2100mm)1台、柱式换网器(φ120模具)2台、国产模头(2700mm)1台、熔体计量泵(150cc)2台、测厚仪(3650mm)1台、模头(3650mm)1台、PVB中间膜流水线(310cm)1套、PVB中间膜流水线(220cm)1套]折价人民币1400万元归原告戴方国所有,于2014年4月16日前交付原告;二、上述设备折抵后,被告王兆军尚欠原告戴方国人民币320.6万元,于2014年12月底前付120.6万元,2015年12月底付200万元;被告安永锋、安传清、齐冬明、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王亚平、叶月仙、卢祖米、王式旺、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余启泉、余天昊、余凯晓、浙江鑫星橡胶有限公司、卢风雷、浙江天台天阳塑业有限公司、戴均满、浙江天际橡胶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若上述设备由于被告的原因或第三方有产权异议致使无法交付原告戴方国,原告戴方国可就被告王兆军欠原告的1720.6万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安永锋、安传清、齐冬明、浙江利丰塑胶有限公司、王亚平、叶月仙、卢祖米、王式旺、浙江天宇灯饰有限公司、余启泉、余天昊、余凯晓、浙江鑫星橡胶有限公司、卢风雷、浙江天台天阳塑业有限公司、戴均满、浙江天际橡胶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戴方国愿放弃诉讼请求不足部分;五、案件受理费125036元,依法减半收取625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67518元,由被告王兆军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