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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0058****3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03民初2013号
    案号 (2019)苏1203执11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4
    发布日期 2019-1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市高港区金蓝吊装设备厂支付所欠货款9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7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0元,由被告海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26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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