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桑肖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0058****3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民再21号
    案号 (2018)苏0684执20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4
    发布日期 2018-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民初第547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 1、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借款本金5297万元,并支付利息1206222.66元(计算至2016年8月26日),之后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如下: (1)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2%上浮50%计算; (2)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以99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0%计算、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9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0%上浮50%计算; (3)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以2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0%计算、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0%上浮50%计算; (4)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 如果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如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则有权以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设押的抵押物(登记编号为苏F4-0-2015-023项下财产在1500万元范围内、登记编号为苏F4-0-2016-013项下财产在2068万元范围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南通中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徐建、赵婷婷在承担担保义务后,有权向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追偿。 二、撤销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民初第54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各担保人承担如下担保义务: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有权以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登记证编号为02******0985项下的财产)应收款在21509334元范围内直接向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收取后优先受偿。 (2)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对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对应本金1397万元(400万元+997万元)及利息及负担的诉讼费在30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应本金3900万元(1500万元+1400万元+1000万元)、利息及负担的诉讼费在55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徐建对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对应本金1000万元、利息及负担的诉讼费在55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南通中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对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及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赵婷婷、徐建对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对应本金4297万元(400万元+997万元+1500万元+1400万元)、利息及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26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7681元由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312681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