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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桑肖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37413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84民初7958号
    案号 (2018)苏0684执19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3
    发布日期 2018-08-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20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65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以130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以20205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就被告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39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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