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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桑肖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37413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84民初7948号
    案号 (2018)苏0684执14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9
    发布日期 2018-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9.8万元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177.6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0日起算;以22.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30日起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91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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