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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5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04日09时26分,当事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78号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被我局执法队员查处。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该行为系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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