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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6-04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西湖区教工路浙江新时代文化创研基地EPC工程项目工地内食堂是当事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单位,2021年11月29日15时40分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当事人在其食堂内设置了塑料材质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内投放有塑料包装袋、鸡蛋壳、肉皮、蔬菜等废弃物,且该垃圾桶上无垃圾分类标识,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要求。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综执责改字【2021】第0034552号,责令限期整改,接受复查。经复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前整改完毕。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定。现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第7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金额:第一次500元,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500元,最高5000元”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第一次因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被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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