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9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在上城区解放路40号杭政储出(2017)73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建设工地向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污水。至2021年4月15日14时07分案发时,当事人利用施工场地内遗留的窨井管道向工地西侧马坡巷市政污水管道排放当事人工地内生活区、化粪池等污水。现场当事人未设置隔油池及化粪池,废水直排污水管网。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0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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