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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浦公(消)行罚决字〔2018〕01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万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的的浦江县旧城城北区块B区块(16#楼及地下室)(位于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和平北路77号)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浙江万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帐号:33001677435050003155106003),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浦江县旧城城北区块B区块(16#楼及地下室)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浦江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10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24
    决定机关 浦江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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