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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柯桥马鞍镇国庆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马关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5084579
    执行依据文号 (2008)绍民一初字第00929号
    案号 (2010)绍执民字第016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绍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0-07-05
    发布日期 2014-10-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陈秀芳与被告绍兴县马鞍镇国庆村经济合作社于2005年9月15日签订的关于马鞍镇国庆村赖家山东南厂房标准厂房定购合同无效; 二、被告绍兴县马鞍镇国庆村经济合作社将收取的780,000元款项返还给原告陈秀芳,另赔偿原告陈秀芳损失675,000元,合计1,45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绍兴县马鞍镇国庆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0元,评估费5,640元(原告预付),合计24,340元,由原告陈秀芳负担5,750元,由被告绍兴县马鞍镇国庆村经济合作社负担18,590元,被告绍兴县马鞍镇国庆村经济合作社应负担部分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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