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文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5161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周民初字第439号
    案号 (2015)周执字第000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04
    发布日期 2015-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春柳、李界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372320.15元。二、被告郑春柳、李界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清偿截止至2013年11月21日的应还未还利息、借款本金余额的罚息、未还利息的复利共计259027.47元,并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罚息、复利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罚息、复利的利率均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544%加收30%计算)。三、被告福建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冉进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郑春柳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福建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冉进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春柳、李界峰追偿。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对上述借款及利息、罚息、复利等享有抵押权,可以从被告福建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淞沪路161号2201、2202、2203、2204室的房产和被告吴文锋、张光柳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殷高西路101号602、604室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