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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种都蔬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光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658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5民初48426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50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9
    发布日期 2018-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种都蔬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国均连带清偿借款本金25万元及其利息(以25万为本金、月息2%为标准,从2015年11月9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四川种都蔬菜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后,可向刘光基、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追偿;   二、驳回原告李国均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被告四川种都蔬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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