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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40015****047N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403民初1875号
    案号 (2022)赣0403执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日期 2022-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21年8月16日,被告在吴忠市第四污水处理厂项目上尚欠原告外加剂货款410834元。 二、上述货款被告承诺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4万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3年1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2万元,于2023年3月30日前支付余款20834元。 如被告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任意一笔款项(含案件受理费),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须另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LPR的四倍的标准,自2020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原被告之间就本案的买卖合同终止,该合同纠纷处理终结,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867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39.5元,由被告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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