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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40015****047N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204民初1152号
    案号 (2021)皖1204执恢2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10-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阜阳市众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88053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阜阳市众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1元,由被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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