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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省天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洪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27****28XD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迎民初字第01552号
    案号 (2018)晋0106执5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9
    发布日期 2018-06-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邦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止2015年5月7日止五份进口押汇合同项下欠款本金1506925.68美元、利息153595.26美元,本息合计1660520.94美元; 二、被告山西邦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国内信用证垫款17595906.17元,并按照年利率18%支付原告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山西省天利实业有限公司、胡建平、刘学梅对被告山西邦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第一、二项所判款项以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山西省天利实业有限公司、胡建平、刘学梅在各自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邦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5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549元,由被告山西邦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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