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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通钢立业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秀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1141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0民初5184号
    案号 (2018)津0110执8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7
    发布日期 2018-03-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天津通钢立业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宏亚亮丽照明灯具有限公司报酬95200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宏亚亮丽照明灯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津通钢立业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宏亚亮丽照明灯具有限公司负担160元,被告(反诉原告)天津通钢立业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负担21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通钢立业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视为放弃上诉权),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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