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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戏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806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锡滨商初字第00878号
    案号 (2018)苏0211执19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0
    发布日期 2018-1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书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垫款18096268.8元。 二、被告无锡强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书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无锡强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王书强追偿。 三、被告江苏戏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书强的上述付款义务在10358950.1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戏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清偿后,有权向被告王书强追偿。 四、驳回原告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3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378元由被告王书强、无锡强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戏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被告江苏戏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77495元范围内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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