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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戏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806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2民初1663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29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1
    发布日期 2017-09-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苏戏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锦珠建材商行货款561024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61024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1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0100元,由江苏戏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锦珠建材商行预交,江苏戏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无锡市锦珠建材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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