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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戏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806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2民初1273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5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8
    发布日期 2017-02-0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苏戏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波货款517879元及利息(以517879为基数,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8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670元,由江苏戏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胡波垫付,江苏戏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胡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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