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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市监长处〔2021〕0520200006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0.0120万元,罚款5.0000万元,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9
    决定机关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熙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