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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鑫恒华(北京)国际农业生态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底华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3047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12民初4768号
    案号 (2016)京0112执52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2016-08-18
    发布日期 2016-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鑫恒华(北京)国际农业生态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东方联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五万一千元; 二、被告鑫恒华(北京)国际农业生态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东方联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息人民币二百六十九元二角四分(以五万一千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计算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八元,由被告鑫恒华(北京)国际农业生态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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