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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洪湖荣昌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颜昌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6971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1083民初384号
    案号 (2016)鄂1083执3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5
    发布日期 2016-08-2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洪湖荣昌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武汉市黄陂区中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896998.4元及逾期利息(截止到2015年9月5日的利息为469940.6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颜昌华、余昌华对被告湖北洪湖荣昌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400元,减半收取132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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