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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淄博铭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耿晓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4089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揭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15号
    案号 (2015)揭中法执字第000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4
    发布日期 2015-1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2015)揭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15号两个案件的两笔借款本息按7000万元计算,由八被告份四次共同偿还陈泽勇。具体还款计划如下:第一笔还款500万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付还;第二笔还款1000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还;第三笔还款2000万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付还;第四笔还款3500万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付还。 二、如果八被告未能在2015年10月31日前还款合计3500万元,则双方确定的借款本息7000万元视为全部到期,陈泽勇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有权以逾期还款金额为本金计算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八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的利息。 三、如果八被告在2015年9月30日前还款1500万元,则陈泽勇同意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秦克波名下财产的查封。 四、(2015)揭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案件受理费290880元,减半收取145440元;保全费5000元。(2015)揭中法民二初字第15号案件受理费183300元,降半收取91650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两个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47090,均由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费用已由陈泽勇交纳,执行调解书时由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迳付陈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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