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港政罚〔2021〕164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7日9时15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波梅山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有违法。7月2日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对夏必云的询问笔录、工作证复印件、对朱丽莉的询问笔录、集装箱BM0U5074944在港情况报告复印件、海关提供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护照复印件、集装箱班轮港行协议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北仑区工商银行兴港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13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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