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潜山恒源塑业黄铺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82407****507F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24民初2441号 |
| 案号 | (2021)皖0882执177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7-22 |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潜山县(市)恒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5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原告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潜山恒源塑业黄铺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被告潜山恒源塑业黄铺有限公司、王艳君、江丽、韩国兴、徐红霞、储成发对被告潜山县(市)恒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2元,由被告潜山县(市)恒源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潜山恒源塑业黄铺有限公司、王艳君、江丽、7韩国兴、徐红霞、储成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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