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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创影影视动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23419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5民初2681号
    案号 (2019)晋0105执35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30
    发布日期 2019-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创影影视动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宝兰借款本金1500000元、支付原告该款自2015年5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闫贵鹏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对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创影影视动画有限公司、闫贵鹏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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