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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上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晔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6036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02民初6473号
    案号 (2017)辽0202执36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6
    发布日期 2018-03-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艺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90万元; 二、被告大连艺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8月20日的利息、复息及罚息合计1026084.57元; 三、被告大连艺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复息; 上列一至三项中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上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49万元享有质权,有权对该质押金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大连上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叶绍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3883元(含案件受理费53283元、公告费60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大连艺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上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叶绍福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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