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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中成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婧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3867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5民初3989号
    案号 (2016)苏0115执31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1
    发布日期 2016-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中成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北京瑞德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5元,由被告中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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