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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新华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基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542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702民初6801号
    案号 (2017)浙0702执6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6
    发布日期 2017-10-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新华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1日前支付原告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欠款525432.05元(其中货款522258.05元、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3174元);若被告未按时履行,则应自2016年12月1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货款的百分之十。 二、案件受理费3062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新华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款于2016年12月1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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